(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周树祥与黄凤兴、黄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祥,黄凤兴,黄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周树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凤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金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周树祥诉被告黄凤兴、黄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树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凤兴、黄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树祥诉称,2012年9月29日两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立下借据承认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还款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000元;二、两被告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从起诉之日开始计付;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及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据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黄凤兴于2012年9月29日以欠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黄凤兴于当日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收到周树祥现金弍万伍仟元,借期三个月,月息2%。被告黄凤兴作为借款人、被告黄金英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名,被告黄凤兴加捺指模。后原告按照约定于借款当日以现金形式向被告黄凤兴支付借款25000元。被告黄凤兴未按照约定如期还款。经催告无果,原告遂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树祥与被告黄凤兴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黄凤兴拖欠原告25000元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黄凤兴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仍不返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利息应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被告黄金英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其对担保方式并没有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黄金英对被告黄凤兴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凤兴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凤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树祥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3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黄金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凤兴追偿。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凤兴、黄金英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成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