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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蒋笃顺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笃顺,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笃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晓莉、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笃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蒋笃顺驾驶豫N332**号农用三轮车,沿永商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谢集路口时,与相向而行的被害人董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董X当场死亡。经鉴定董X系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肇事后蒋笃顺弃车逃逸。经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蒋笃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蒋笃顺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被害人方要求不再追究蒋笃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告人蒋笃顺于2011年10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蒋笃顺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申请书、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春梅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笃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笃顺主动投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笫一款、笫六十七条笫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笃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张新爱审判员  贾成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