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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倪春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春琴,陈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225-1号申请执行人倪春琴,无业。被执行人陈尚建,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开民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射开民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顾亮亮审判员  王 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边海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