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倪某与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虞爱萍、潘晓静,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周大红、陈勇,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某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