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民一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2013)辰民一初字第448舒某某诉黄某某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一初字第448号原告舒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许顺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汤世政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