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铁龙与张福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张某男,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被告张某女,女,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男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男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张某男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郭政文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