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毕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毕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53号原告:李某某,男,1940年4月24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毕某某,男,45,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女,45,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毕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