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8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孔光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805-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孔光翠,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孔光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光翠的银行存款41638.4元(含利息2384元、诉讼费425元、执行费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