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萍与被执行人陈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风华,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蕉民初字第34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宁德市天湖东路17号(东湖天地)8幢1304室(属被执行人江英仔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拍卖被执行人江英仔所有的位于宁德市东侨大道1号逸涛富苑16幢301室商品房(所有权证号为20030534)、宁德市东侨大道1号逸涛富苑16幢11号店面(所有权证号为2003053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