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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徐元德、王秀兰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英,徐元德,王秀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杨秀英,女。委托代理人夏芳,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元德,男。被告王秀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英与被告徐元德、王秀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代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