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徐元德、王秀兰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英,徐元德,王秀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杨秀英,女。委托代理人夏芳,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元德,男。被告王秀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英与被告徐元德、王秀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代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