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胶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冯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原、被告因婚前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打闹,以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冯义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原告提交胶州市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8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于2012年8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本院询问本村村民称其是原、被告的邻居,证明被告自2008年11月份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回。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胶州市李哥庄镇周臣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村民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打闹,以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被告已于2008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宝刚审判员 刘克艳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