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7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朋与杨新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杨新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734-2号原告王朋。被告杨新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诉被告杨新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杨新增驾驶的鲁07/725**号拖拉机。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56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56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杨新增驾驶的鲁07/725**号拖拉机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