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新升、雷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马新升,雷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6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新升,男,汉族。被执行人雷耀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新升、雷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5000元,违约金43500元,案件受理费407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二庭合议庭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0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