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唐山一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唐山一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董事长。被告唐山一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志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一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竹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