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国梁与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梁,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张玉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654-2号原告刘国梁。委托代理人卜祥鸿。被告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钢铁物流园B区农业银行东邻。法定代表人鲁效良。委托代理人王奇标。第三人张玉杰。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国梁诉被告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荣江审判员 高 青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