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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文智与青州市金雨林浆纸贸易有限公司、马波、赵小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智,青州市金雨林浆纸贸易有限公司,马波,赵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2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智。被执行人青州市金雨林浆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盛宏国际写字楼701室。被执行人马波。被执行人赵小宁。本院在执行李文智与青州市金雨林浆纸贸易有限公司、马波、赵小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