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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杨久周诉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继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久周,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继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35号原告:杨久周,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康,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逢海。被告:李继光,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原告杨久周诉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继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久周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继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久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久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5元,减半收取3277.5元,由原告杨久周负担。审 判 长  陈庆权审 判 员  秦大利人民陪审员  姚为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