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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杨民初字第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杨民初字第0444号原告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凤颖。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加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