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梁某甲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刑初字第100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2013年5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正观、蔡婉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3)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忆、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正观、蔡婉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2月28日,被告人梁某甲与徐仙道、徐帮根、汤庆瑜(均已判)经预谋,四人分别以浙江金嘉益水产有限公司经理、业务员的名义,与福建霞浦闽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刘某洽谈黄鱼买卖生意,由汤庆瑜以经理的身份与刘某签订购销协议,双方约定以人民币156275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黄鱼4114斤,并支付了定金2万元。同月30日,刘某将该4114斤黄鱼运至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被告人徐仙道等人在收取黄鱼后以低价转卖给浙江金嘉益水产有限公司,收取黄鱼款116412元,四人每人分得23000余元。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梁某甲向公安机关交纳23000元,用于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郏新亮、吴某、徐某、章某、梁某乙、梁某丙的证言;2、同伙汤庆瑜、徐帮根、徐仙道的供述;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协议书;5、划码单;6、名片;7、清单;8、归案经过;9、户籍证明。诸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该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磊磊人民陪审员 黄晓根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勇杰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