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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行字第8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山木、柯群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山木,柯群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行字第826-2号申请执行人林山木,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柯群奇,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申请执行人林山木与被执行人柯群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柯群奇的银行存款情况,但均查无被执行人存款,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奇仁执行员  沈国兴执行员  杨志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