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任贵明与肖国锋、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贵明,肖国锋,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任贵明,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武家申,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国锋,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中正东路中山煤场园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长风路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贵明与被告肖国锋、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贵明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任贵明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