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某某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诉漯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某某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漯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漯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6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某某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