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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刑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罪犯周立春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立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承刑执字第1171号罪犯周立春,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立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立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立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立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立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六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彦兵审 判 员  马晓新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