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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挺与黄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挺,黄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540号���请执行人:王挺,农民。被执行人:黄建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93号王挺与黄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建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黄建伟尚应支付王挺人民币7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837.5元、执行费10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5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挺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建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