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祝建兴与杭州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建兴,杭州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774号原告祝建兴。委托代理人祝江锋。被告杭州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军毅。委托代理人陈广荣。委托代理人朱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建兴诉被告杭州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祝建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建兴撤回对杭州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4元,减半收取5467元,由原告祝建兴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富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