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保字第0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胡媛媛与蒋巍、褚兴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媛媛,蒋巍,褚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保字第00060-2号申请人:胡媛媛,女,199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蒋巍,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申请人:褚兴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到期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褚兴武所有的皖N×××××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