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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与被告全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全媛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住所地:XXX,注册号:(分)XXX。委托代理人周华章、都平,分别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全媛芳,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与被告全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经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8.42元,财产保全费2845.61元,两项合计6984.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英青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