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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黄某,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龙越、郭金亮,分别系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朱某(GEEMICHAELJIANXIANG),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美国国籍。原告黄某诉被告朱某(GEEMICHAELJIANXIANG)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GEEMICHAELJIANXIANG)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于200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3年1月30日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没有购置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婚前相识不深,婚后不久被告就回美国生活,原告与被告从此两地分居,至今都没有见过面。结婚第一年两人还有电话和书信来往,之后原告就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了。双方维持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十多年。现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我负担。被告朱某(GEEMICHAELJIANXIANG)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即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变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但因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现原告要求离婚且态度坚决,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GEEMICHAELJIANXIANG)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伊莎人民陪审员  麦霭妮人民陪审员  何正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斯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