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殿圣、徐德侠等与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圣,徐德侠,王维玲,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830号原告:王殿圣,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徐德侠(系王殿圣妻子),女,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王维玲(系徐德侠、王殿圣之女),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殿圣女儿,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世彩,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340300000005847。法定代表人:徐廷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飞,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圣、徐德侠、王维玲诉被告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圣、徐德侠、王维玲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殿圣、徐德侠、王维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圣、徐德侠、王维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王殿圣、徐德侠、王维玲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