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速福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速福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保字第15号申请人: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金鸡路102巷20号5幢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玲,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速福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维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速福德电器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其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020517062.7、名称为“水泵减振装置及采用该水泵减振装置的开水机、咖啡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且该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宁波速福德电器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020517062.7、名称为“水泵减振装置及采用该水泵减振装置的开水机、咖啡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若干,并对其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方 良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黄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