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行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杜超、蒋巧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杜超,蒋巧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行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吴翔。被执行人:杜超,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蒋巧巧,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杜超、蒋巧巧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征决(2011)058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其均无个人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征决(2011)058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存生审判员 梁红岩审判员 陈龙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