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岳林与胡新生、汪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岳林,胡新生,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刘岳林。被执行人:胡新生。被执行人:汪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一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胡新生、汪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账户存款5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修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