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范淑玲与仲伟东、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淑玲,仲伟东,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范淑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仲伟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泽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