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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焦宝宁与鱼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宝宁,鱼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30号申请人焦宝宁,男。被执行人鱼敏,男。申请人焦宝宁与被执行人鱼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2)长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焦宝宁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鱼敏给付焦宝宁替鱼敏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武县支行垫付的借款113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鱼敏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鱼敏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随时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执字第00130号案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