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勇与方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方迪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21号原告:张勇。被告:方迪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方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