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樊志伟与赵永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志伟,赵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樊志伟。被执行人赵永峰。樊志伟申请执行赵永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樊志伟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赵永峰向申请执行人樊志伟支付工程款16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永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永峰于2013年10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樊志伟人支付了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1元及执行费139元,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