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民一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1710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浩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