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1710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浩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