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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泥祥夫与青岛德元豆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泥祥夫,青岛德元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泥祥夫。被告:青岛德元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上海路北端。法定代表人:张云,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泥祥夫与被告青岛德元豆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泥祥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