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汤瑞峰、张荣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瑞峰,张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汤瑞峰,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市民,住霍邱县。被申请人:张荣新,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霍邱县人,信用社职工,住霍邱县。申请人汤瑞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荣新所有位于霍邱县城关镇广场家园小区内9栋从东向西第七户连体式别墅房产一套、车牌号为皖N×××××现代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愿以其舅舅刘清一辆皖N×××××宝马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汤瑞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荣新所有位于霍邱县城关镇广场家园小区内9栋从东向西第七户连体式别墅房产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张荣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现代越野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周 艾 东审 判 员 丁 庆 武代理审判员 李 庆 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萍萍(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