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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程进东、高启娥与李钰、毛巧茸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进东,高启娥,李钰,毛巧茸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程进东。原告高启娥。委托代理人张永宏,陕西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钰。被告毛巧茸。原告程进东、高启娥与被告李钰、毛巧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进东、高启娥诉称:2010年,原告程进东经媒人介绍与被告李钰相识,并按照传统习俗通过媒人与被告家商定了结婚彩礼为75000元等事宜,2010年古历12月6日被告方来原告家看家时,原告向被告家人支付了45000元彩礼,同月22日举行婚礼时又支付了30000元彩礼。原告程进东与被告李钰虽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5月25日李钰悄然离开原告家拒不返回,原告与被告及家人多次交涉无果。因被告借婚姻向原告家索取巨额彩礼及金银首饰,纯属不当得利,给原告家庭经济造成了极度困难,现请求被告返还彩礼75000元,金银首饰钱20000元,经济损失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分别用于证明其身份;2,2013年10月18日证人高志刚的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明程进东与李钰的婚姻介绍人分别为高志刚、白志宏、左小宁,并通过媒人约定彩礼为75000元;3,2013年10月17日吴起县吴仓堡乡油房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程进东家庭生活困难。被告李钰辩称:我们家先后两次只收取了原告家60000元的彩礼,原告骗我说他们己办了结婚证。结婚后被告不让我回娘家,还殴打我,我才离家出走的。我离开他家时根本没有拿走金银首饰。2011年10月20日,我生了个女孩,当时医院花了上万费用都是我们家支付的。现双方家人通过和媒人协商,写了协议书,己将我们婚姻及退还彩礼的事私下解决了。被告毛巧茸辩称:原告说我们收取75000元彩礼不是事实,我们先后二次只收取了原告家60000元的彩礼,都是我丈夫李世聪通过媒人收的,收彩礼时我也在场。另外的15000元哪里去了,原告他们自己清楚。2011年10月15日原告来我家通过和媒人协商己达成了协议,在我孙女李钰把孩子生下后,原告己按协议抱走了孩子,我们也按照协议退给了原告彩礼10000元。程进东与我孙女李钰的婚姻事己按照协议做了了结,我不同意再退还原告彩礼。二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分别用于证明其身份;2,2011年10月15日“协意书”一份,内容:“一、由李世村退给陈占明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二、生孩子期间由李世村负担一切费用;三、陈占明生孩子期间到场,7天以后抱走与李世村一切没关系;四、李世村钱抱孩子一次付清。五、主要理事人签名捺印:李世聪、程占明、白志宏、左小宁,2011年10月15日”。用于证明程进东、李钰的因婚彩礼及孩子抚养己通过双方的亲属做了协商处理。庭审中,二被告对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但对村委会的证明及媒人高志刚证明的收取的彩礼数额75000元有异议;二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对“协意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李世聪退给原告程进东亲属的10000元是孩子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程进东与被告李钰经媒人高志刚、白志宏、左小宁介绍认识,同年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时双方通过媒人商定彩礼为60000元。同年古历12月6日原告高启娥从家中取出现金45000元,通过媒人高志刚支付给了被告毛巧茸丈夫李世聪(李世村)彩礼30000元;同时又将剩余的15000元现金当场交给媒人高志刚,做为三个媒人的酬谢费。同月22日,原告程进东母亲高启娥又通过媒人向被告毛巧茸丈夫李世聪给付了彩礼30000元。原告程进东与被告李钰同居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1年5月25日被告李钰离开原告程进东家出走。同年10月15日,被告高启娥及家人一同前往被告毛巧茸家与被告李钰的爷爷李世聪及亲属协商解决了原告程进东与被告李钰的婚约有关事宜,并写了“协意书”,同年10月20日,被告李钰在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卫生院生一女孩(取名程亚玲),原告程进东的亲属按照协议抱走了孩子,被告毛巧茸丈夫李世聪按照协议退付给了原告彩礼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协议书,证人证言、开庭笔录、电话记录等证据、证明材料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程进东与被告李钰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违反婚姻法要求结婚进行登记的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钰与原告程进东发生纠纷离开原告程进东家出走后,双方的亲属己达成协议,由原告程进东抚养孩子,孩子抚养费由原告程进东承担,与李世聪无关;被告李钰的爷爷李世聪收取的彩礼60000元,由李世聪返还10000元,协议内容经协商参与人白志宏、左小宁证明,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当事人己实际履行。据此,对该协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该协议,原、被告之间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及彩礼的返还已经予以处理,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再次返还彩礼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进东、高启娥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程进东、高启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马玉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道岩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