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6697号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绍忠,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姜川,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