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解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玉奎与白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奎,白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解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李玉奎,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白亚男,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奎与被告白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晓勇审判员 周荣应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