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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解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玉奎与白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奎,白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解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李玉奎,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白亚男,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奎与被告白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晓勇审判员  周荣应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