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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谢改珊与于文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改珊,于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谢改珊,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于文友,男,19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谢改珊与于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于文友偿还谢改珊人民币40000元。谢改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文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文友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文友在外地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庆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