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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界民初字第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亚非诉王亚、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非,王亚,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界民初字第0281号原告陈亚非。被告王亚。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建。第三人王辉。原告陈亚非与被告王亚、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第三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非,被告王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及第三人王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亚非诉称,2011年12月1日,第三人王辉向我借款5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第三人王辉偿还了部分借款,尚余250000元没有偿还。2012年10月11日,第三人将该250000元借款转由被告王亚承担,并由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担保。约定于2012年10月底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亚、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经催要未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王亚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被告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王亚辩称,对借款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王亚已经偿还80000元。被告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第三人王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第三人王辉向原告陈亚非借款52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第三人王辉偿还了部分借款,尚余250000元没有偿还。2012年10月11日,第三人王辉经原告陈亚非同意,将该250000元借款转由被告王亚承担,由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担保,但未约定担保的方式和范围,约定于2012年10月底还清。被告王亚向原告陈亚非出具了欠条,并由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盖章、孙建签字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亚分多次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原告陈亚非偿还了80000元,分别为2012年11月18日偿还10000元、2012年12月3日偿还10000元、2013年1月2日偿还10000元、2013年2月1日偿还10000元、2013年3月1日偿还10000元、2013年4月1日偿还10000元、2013年5月2日偿还10000元、2013年6月21日偿还10000元。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亚、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主张权利未果,即起诉来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第三人王辉将自己对原告陈亚非的债务250000元经陈亚非同意转让给被告王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亚未如约偿还全部欠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由于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支付还款期限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其所要求的逾期利息,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王亚已经偿还的80000元,应从欠款数额中扣除。被告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为王亚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全部债务。原告陈亚非要求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偿还原告陈亚非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18日止,以本金250000元计算,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3日止,以本金240000元计算,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以本金230000元计算,自2013年1月3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以本金220000元计算,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以本金210000元计算,自2013年3月2日起2013年4月1日止,以本金200000元计算,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以本金190000元计算,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6月21日止,以本金180000元计算,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以本金170000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王亚、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孙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审 判 长  冯 辉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人民陪审员  钟建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永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