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白商初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姜士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经知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姜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白商初字第0312号原告连云港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某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汉族,住东海县白塔埠镇某村****号。原告连云港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与被告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工程公司诉称:2013年2月4日原、被告对纵二路一号模板工完成工程量及年前零工进行了结算,原告应付被告工程款67600元。2013年2月6日,原告将此笔款项汇付至被告建行账户中。后经原告查实,被告曾于2013年1月1日、1月8日、1月12日、1月16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支模板工费用5000元、17000元、5000元、2000元,计29000元,该部分款项没有从原告应付被告工程款中扣除。致使被告在原告处多领了29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还。现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9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姜某某未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某工程公司承建连云新城纵二路修路工程,后原告将该工程搭模板工程发包给被告姜某某施工。至2013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已完成模板费用为75135.70元,按双方约定原告应付被告67600元,余款7535.70元待整个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后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将67600元款汇入被告的建行账户。另查,被告在施工期间分别于2013年1月1日、1月8日、1月12日、1月16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支现金5000元、17000元、5000元、2000元,计29000元,原告在支付被告工程款时未从应付被告模板费用中扣除,原告应付被告工程款75135.70元,已支付96600元,致使原告多支付被告21464.30元款项。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双方签字的模板工姜某某完成工程量明细,被告出具的借据四张,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回单,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为原告完成模板工程双方结算过程中,因原告工作人员失误,致使原告多支付被告工程款21464.30元。据此,被告对从原告处多领的款项,理应承担返还责任。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9000元及利息,本院对其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某工程公司人民币21464.3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某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胜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