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821号原告高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初文强。被告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