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一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821号原告高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初文强。被告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