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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进红与被告陈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红,陈秀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陈进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陈秀国,男,汉族,XX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佟剑锋,山东东胜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红与被告陈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进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星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廷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