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董泽芳、康松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某某,康某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435号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湛文。委托代理人黄琴,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某、康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某某、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