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即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李玉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涛,宫振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即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涛。被执行人宫振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涛与被执行人宫振高加工纠纷一案中,因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宫振高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即民初字第3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修仕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