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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文科与何荣刚、渭南众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科,何荣刚,渭南众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科,男,农民。被执行人何荣刚,男,农民。被执行人渭南众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乐天大街东段。负责人于建营,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655号原告李文科诉被告何荣刚、渭南众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荣刚应负担案件义务5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何荣刚在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执字第00354号执行案件当中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荣刚在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执字第00354号执行案件当中的收入5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海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